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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中央社記者蔡沛琪台北17日電)張姓男子5年前騎機車撞上新北市磺清大橋旁自行車道的「ㄇ型鐵管」致癱瘓。最高法院判決金山區公所應賠償他新台幣1193萬元定讞。 張男事發前在科技廠擔任作業員,他主張,事發路段前方沒有禁行機車標誌,ㄇ型鐵管和路旁也無任何反光設備提醒用路人注意,才會撞上。 金山區公所聲稱,設置ㄇ型鐵管是為了避免車輛違規進入自行車道,避免自行車騎士遭撞傷,且在道路前方700公尺處,也有設置慢行及警告標誌,符合規則。 歷審認為,區公所在事故地點前方700公尺設置警告標誌,但離案發地點太遠,不足以警示用路人,且這只能讓用路人了解此處是行人及自行車優先使用,不足顯示禁止汽機車進入。 合議庭認為,區公所設置的標誌、標線有欠缺,但張男時速達每小時47.99公里,高於路段速限規定。因此判決金山區公所、張男各負擔8成、2成責任,區公所應國賠1193萬元定讞。105081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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